(资料图)
2022年4月19日,温州一家长质疑孩子在瓯海区伊顿国际幼儿园内受伤一事,经新黄河报道后引发网络关注。7月5日,孩子的家长徐芊告诉新黄河记者,已经拿到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,最终判决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伊顿幼儿园一审败诉,需赔偿徐女士人民币5000元。“坚持了三年多,就是希望给儿子讨个说法,并非为了赔偿。”同时,她还表示,对一审判决结果认可,不打算上诉。
徐芊的代理律师周兆成也向记者证实,温州徐女士因3岁幼子在幼儿园受到轻微伤起诉幼儿园侵权责任纠纷一案,目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一审已经宣判。法院认定被告幼儿园未尽到足够的照看、管理义务,导致徐女士幼子损伤,应对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。最终,法院判决被告温州市瓯海区伊顿幼儿园赔偿徐女士人民币5000元。
孩子身上有长划痕 受访者供图
对于此次判决,7月5日,新黄河记者致电上述提到的瓯海区伊顿国际幼儿园,一名工作人员以不清楚、不方便回答为由拒绝了采访。
据新黄河此前报道,事情发生在三年前,2020年9月,徐芊把三岁的儿子送进了温州市瓯海区伊顿国际幼儿园,没想到,孩子却接连出现外伤,“当时幼儿园给出的回复是孩子自己所为或者自己摔伤。”随后,徐芊为“给孩子讨一个说法”开始了上诉。
根据新黄河记者获取到的判决书显示,瓯海区伊顿幼儿园与徐芊等名誉纠纷一案,2021年3月立案,2021年11月,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,一审判决徐芊方败诉,她随即提起上诉;2022年8月,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,作出二审判决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随后,徐芊方提起申诉申请再审,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,裁定驳回再审申请。
蒋某某(徐芊涉事幼子)与瓯海区伊顿国际幼儿园、金某某(2020年9月曾做过上述幼儿园生活老师)、张某某(曾做过上述幼儿园老师)侵权责任一案,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,分别于同年7月、9月、11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。至此一审判决结果公布。
周兆成认为,在实践中,发生在幼儿园内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可以分为“他伤”和“自伤”两种情形,但无论是哪种伤害,幼儿园都应该承担责任。“儿童在幼儿园期间,家长的监护责任已经转移到了幼儿园,当儿童受到人身伤害时,幼儿园自然要承担主要责任。”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有关规定: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、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,幼儿园、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,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的,不承担责任。也就是说,幼儿园承担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,就是由幼儿园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,若不能证明,则要承担侵权责任。
(文中徐芊为化名)
新黄河记者:李运恒 编辑:周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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